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首页 > 新闻中心
9月起上海对因病致贫家庭提供生活救助
发布时间:2013.08.07 新闻来源:新浪

 

  虽然收入已超过政府的低生活保障线,但因家庭成员治病支出过大而导致实际生活水平处于贫困状态,如何帮助这类“支出型贫困”家庭解决生活困难?记者昨日获悉,本市已公布了《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9月1日起正式施行。符合四个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都可以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

  所谓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是指对本市城乡居民因患病导致自负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由政府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据了解,符合救助的对象范围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另外,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中,具备患大病重病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条件之一,也可想享受救助。享受本市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纳入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范围。

  根据《办法》规定,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包括家庭成员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自负费用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符合本市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自负费用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将按照本市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自负费用支出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将按照低于本市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