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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5居民起诉当地水厂 法院拒受理称其无资格
发布时间:2014.04.15 新闻来源:
兰州居民状告水厂遭拒
  参与起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的兰州居民称,4月14日上午,兰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拒绝接受他们提交的任何起诉材料。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谓诉讼主体资格,即具备诉讼主体条件的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国家行政机关和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律师认为法院做法欠妥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毅表示,法律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既可以由该事件的利害关系人提起,亦可以由非利害关系人提起。只有由非利害关系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才应该受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限制。如果是由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诉讼,不能因其涉及公益而剥夺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因为对他们来说,这不但是公益诉讼,亦是侵权诉讼。
  该案的五名原告均为该事件的利益关系人,且其要求的侵权赔偿数额仅针对自身受损的权益,故段毅律师认为,兰州中院用民事诉讼法第55条来拒绝受理该案欠妥当。
  ●动态
  兰州自来水恢复正常供水
  通告称,根据甘肃省环境监测站、甘肃省疾控中心4月13日7时至14日5时以来对西固区每隔两小时所取的10个批次水样的监测数据结果显示,西固区自来水苯指标范围在8.47微克/升至0微克/升,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征求专家意见,从14日7时开始,兰州市“4·11”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对西固区解除应急措施,停止应急拉运送水和瓶装水、罐装水的免费发放,当地市民可以放心饮用。
  至此,兰州全市自来水已开始恢复正常供水。